简要案情:某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苏北灌溉总渠右堤张马洞西侧迎水坡建设码头临时装卸设施,即,浮吊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 析:在该案查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将浮吊船认定为临河建设的构筑物。根据调查,该浮吊船紧邻河道迎水面,固定在堤防上,船上建有用于转运砂石的浮吊。二是在执法程序上,要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步骤进行。三是关于强制执行权。《水法》第六十五条已经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权。